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新兰包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银山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市**区。
上诉人**市路桥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路桥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路桥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