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市路桥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新兰包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银山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市**区。 上诉人**市路桥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路桥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路桥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