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浅水湾商务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1民初1726号
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H4LK2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60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07642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9161。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浅水湾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55784718W,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翠屏区)南岸东区酒都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袁雪。
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浅水湾商务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以双方愿意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