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146号
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6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H4LK2X。
法定代表人:蒋棣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学琪
书 记 员 黄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