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H4LK2X。
法定代表人:蒋棣群。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霞
书 记 员 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