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H4LK2X。

法定代表人:蒋棣群。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霞

书 记 员 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