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806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仁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1500MA64H4LK2X。

负责人:蒋棣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1977元及利息(以31977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时止);2、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0年8月15日起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3、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200元;4、由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措施:

一、本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信管理平台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0)川1502执38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111.85元,扣除执行费398元,剩余存款8713.8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当面会见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实现债权为8713.85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谯雪川

审 判 员 唐云华

审 判 员 张广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梁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