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37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H4LK2X。

法定代表人:蒋棣群。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尾款6815元及违约金17000元,共计23815元;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45元及本案执行费267元。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0)川1502执3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当面会见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实现债权为0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雪功

审 判 员 谯雪川

审 判 员 唐云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左云萍

书 记 员 李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