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5202号
申请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马永远。
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建宏。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宰金萍
书 记 员 穆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