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50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
***与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