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264号
申请保全人:**清,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保全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世纪大道与唐冶西路交汇处绿地汇中心D区49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3E8T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清与被保全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港沟支行的银行存款52264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