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507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2022年11月28日,***申请法院继续冻结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元予以冻结或继续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