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507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2022年11月28日,***申请法院继续冻结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元予以冻结或继续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