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52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予以准许。
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河县利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