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507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与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中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