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92号
原告:河南豫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豫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廉量军,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河南豫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豫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豫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