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3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4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葛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