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1553号
原告: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AW901C,地址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8961575XP,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娱乐村商诚F3综合楼205室(CN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