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930号
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益经济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项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娱乐村商城F3综合楼205室(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邹其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宁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沟镇绿色智慧建筑产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闳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宇公司)、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阜宁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闳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凌宇公司、昊天公司、建投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保单号*,保全金额3000000元,保险赔偿限额: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海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