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58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青,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
北市烈山区经济开发区南区运河路与邱家沟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孟凡民,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孟凡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明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冯永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