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开发区南区运河路与邱家沟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
原告***与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玉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