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602民初4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东梅苑路北(梅苑路2号)。
负责人:邵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河,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李文静,女。
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开发区南区运河路与邱家沟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淮北分行)与被告**、李文静、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利环保建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淮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河、王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利环保建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行淮北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静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淮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文静共同偿还本金239583元、分期利息3435.81元、分期手续费6924.65元、分期违约金3696.02元,暂合计253639.48元(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分期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止,2022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分期违约金按原借款合同继续计算);2.判决农行淮北分行对涉案合同的抵押物皖FN××**(车架号×××2451)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020元、律师费7609元以及农行淮北分行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农行淮北分行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对李文静的起诉,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港利环保建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239583元、分期利息3435.81元、分期手续费6924.65元、分期违约金3696.02元,暂合计253639.48元(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分期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止,2022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分期违约金按原借款合同继续计算)。
**辩称:案涉车辆实际系案外人孟祥军之妻购买,当时本人系港利环保公司挂靠股东,因此孟祥军安排让本人办理借款,本人与案涉车辆、港利环保建材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仅系港利环保建材公司的员工。综上,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当由港利环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港利环保建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1年5月7日,**向农行淮北分行递交信用卡申请、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逾期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汽车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内容:本规程所称汽车分期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专项分期额度购买非营运小汽车的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的申请人、持卡人、签署购车协议或订单的购车人和车辆登记人必须为同一人或直系亲属关系,本车抵押方式下申请人和车辆登记人不一致的须追加车辆登记人为共同还款人。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农银皖办发(2020)315号文件《关于明确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针对私车上公牌客户申请办理汽车分期,提出如下准入要求:(一)办理私车上公牌汽车分期业务的申请人为车辆登记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持有该公司10%及以上股权的股东,须提供以下材料:1.法人代表证明材料或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所持企业股权证明材料;2.由客户签署分期所购车辆仅为本人或家庭使用、不用于企业经营的承诺函;3.由车辆登记公司出具公函,同意将所购车辆抵押我行;办理分期业务时,**系港利环保建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0%;
二、2021年5月7日,**(持卡人/借款人、抵押人)与农行淮北分行(贷款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签订《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分期本金用于在指定商户购买车辆,分期本金为25万元;总手续费费率为9.50%,分期手续为23750元;分期期数为24期;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车辆发动机号为E55519,车架号为×××2451;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分期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取消信用卡分期额度,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港利环保建材公司亦同时在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处加盖公司印章;
三、2021年5月7日,**向农行淮北分行出具客户承诺函,主要内容: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所购汽车登记在本人经营或投资的港利环保建材公司名下。本人承诺分期所购车辆仅为本人个人及家庭私人所用,不用于上述企业生产经营;
四、2021年5月7日,港利环保建材公司向农行淮北分行出具同意抵押公函,主要内容:现我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淮北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购买的指定车辆,该车在淮北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汽车贷款,现我公司承诺同意将该车抵押给淮北市农业银行营业部;
五、2021年5月7日,农行淮北分行根据**的授权,向指定商户放款25万元;信用卡专项分期放款通知书主要内容:分期总本金25万元,分期总手续费23750元,分期期数24;
六、2021年5月10日,港利环保建材公司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农行淮北分行(车牌号皖FN××**;发动机号E55519;车架号×××2451);
七、**自2021年8月2日开始逾期。截止2022年1月19日,**、港利环保建材公司尚欠农行淮北分行本金239583元、分期利息3435.81元、分期手续费6924.65元、分期违约金3696.02元,合计253639.48元;
八、为实现本案债权,农行淮北分行支付保全费202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
本院认为,农行淮北分行与**签订的《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农行淮北分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账户提供了25万元的贷款,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截至2022年1月19日,**尚欠信用卡本金239583元,予以确认。关于农行淮北分行诉请的利息(含违约金等),本院认为利息(含违约金等)的总和不应过高,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酌定对其逾期之后的利息(含违约金等)费率总和,以不超过双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年化利率即18.25%为宜,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农行淮北分行主张自逾期之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利息(含违约金等)14056.48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农行淮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保全费202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农行淮北分行举证的相关票据,**应予以支付。**辩称并非案涉车辆实际使用人,与港利环保建材公司无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所办理的业务为私车上公牌汽车分期业务,所购车辆登记在港利环保建材公司名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汽车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的申请人、持卡人、签署购车协议或订单的购车人和车辆登记人必须为同一人或直系亲属关系,本车抵押方式下申请人和车辆登记人不一致的须追加车辆登记人为共同还款人本案中,车辆登记人港利环保建材公司亦在《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加盖了公章,该公司亦应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在其不履行债务时,农行淮北分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农行淮北分行请求依法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下欠本金239583元、利息(含违约金等)14056.48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之后利息(含违约金等)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领用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18.2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扣除其间**、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偿还的款项);
二、**、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保全费202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计3020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有权对车牌号皖FN××**(发动机号E55519,车架号×××2451)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9元,由**、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梦雅
附1:本院银行账号(汇款时请备注案号):
户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建行高岳支行
账号:×××61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