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60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开发区南区运河路与邱家沟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
原告***与被告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段 密
书 记 员 花含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