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219号
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暨阳湖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华新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旺西村旺西花苑东大门配套用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韬。
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华新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