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新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市华新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219号 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暨阳湖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华新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旺西村旺西花苑东大门配套用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韬。 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华新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暨阳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