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7062号之一
原告:***,女,194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华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金子,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惠娣与被告张家港市华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惠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钱惠娣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申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