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益东机械有限公司

九江益东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市万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2170号
原告:九江益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台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91989136B。
法定代表人:许文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谨诚,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系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市万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2街坊智绘城2号楼单元14层(6)号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414369792。
法定代表人:万明跃。
原告九江益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万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益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九江益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俊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金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