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承造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承造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水执字第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承造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银行存款396279.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执行日期计算),执行费5844.19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