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4007号
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董事长。
被告: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中洲村单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董事长。
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