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85号
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麟,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中洲村单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真红,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诉被告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甄住工公司)、第三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房屋腾退)一案,正兴公司于2019年6月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中甄住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5民初6616号民事裁定,驳回中甄住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甄住工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9)鄂01民辖终1152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661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正兴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甄住工公司将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中洲村天地公司的食堂、厂房及土地等全部房产、土地及设施腾退给正兴公司;2、由中甄住工公司向正兴公司支付第1项诉请全部房产、土地及设施的占用费、暂计360万元(从2018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计12个月,按每月30万元;2019年7月30日以后,仍按每月30万元,直至实际腾退并将第1项诉请的全部房屋、土地及设施等交付给正兴公司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中甄住工公司承担。2020年8月14日,正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撤回原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2、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中甄住工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546万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每月30万元,共计546万),判令中甄住工公司赔偿其占用场地时损坏原告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经济损失120万元;3、追加湖北利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兴公司现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中甄住工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546万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每月30万元,共计546万),中甄住工公司赔偿其占用场地时损坏原告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经济损失120万元,该标的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红
审判员 张海鹏
审判员 龚治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