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中洲村单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7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名下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