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70号之一
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中洲村单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董事长。
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9元,申请费1520元,共计3599元,由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