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70号
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中洲村单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13617763901XXX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名下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