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南通璞景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某某兆置业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璞景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谢甸村16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丛美秀,******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富大街与黄星大道交汇处以西(奓山街联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L0DWM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大厦3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L04DY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武汉奥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9BMXK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410号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兆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9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