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越都景观有限公司与江苏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403号
原告宜兴市越都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越都景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兴市越都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昭森
法官助理刘瑞美 书记员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