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88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棉,***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滨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