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88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棉,***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滨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