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22执275号
申请人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后申请人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清此案。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保顺
书记员 李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