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杏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3执177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杏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5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杏花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但该房产不宜处置。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219504.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杏花村村民委员会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权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任 蓉 审判员  李 鹏
书记员  邢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