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4537号
原告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书记员  管庆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