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2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韩陵镇韩陵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ACHL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6883X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米格,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程米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