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968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锕电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润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锕电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