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锕电尔科技有限公司

6726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6726号 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6583334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盘龙工业园中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平,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93581560R,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锕电尔公司)诉被告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锕电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平,被告复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锕电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93600元、违约金87400元及其所用原告钛板价款1305元,共计282305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82305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自行将涉案设备搬离原告处。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场地费(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天80元计算)。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锕电尔公司撤回第五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8日,他公司与复旺公司签订《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他公司向复旺公司订购自动喷涂设备1套,总价款38000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50%款项即190000元,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40%款项即152000元,余款10%即38000元为质保金。合同约定复旺公司应于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将全套设备运至他公司,货到他公司10日内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成,合同履行地为江阴市。合同签订后,他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付款190000元,后又支付3600元,共计支付款项193600元。复旺公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但因设备延迟进场、安装进度缓慢、技术不成熟等原因,复旺公司未能按约完成设备调试、验收合格的义务。2020年6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共同确认设备调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复旺公司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解决设备存在的缺陷,并使设备连续稳定运行24小时。复旺公司未能如期完成设备调试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动解除。复旺公司应于2020年6月18日前返还他公司预付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合同总价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复旺公司仍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设备调试验收。2020年6月17日,复旺公司向他公司送达《设备完工验收通知书》,他公司于当日发函给复旺公司,明确双方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16日自动解除,并要求复旺公司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支付钛板款等事宜,要求复旺公司支付款项前将设备从他公司搬离,如逾期搬离收取场地占有使用费。他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复旺公司一再延迟设备调试验收,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影响他公司的生产计划,给他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复旺公司辩称,1、他公司与锕电尔公司签订的《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继续有效,锕电尔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他公司要求锕电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配合他公司完成设备验收。他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预付款193600元后,按期将设备运送至锕电尔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开始安装,但锕电尔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开始以客户到公司参观擅自要求他公司安装人员停工,停工期至2020年4月29日,他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到安装现场,并与锕电尔公司重新确认施工计划与安排。2、他公司按照重新制定的计划进行施工,于2020年5月7日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但锕电尔公司要求涂料不沾到输送带上(该要求在技术参数之外),对此他公司提出要求锕电尔公司必须做产品托架,但锕电尔公司始终未完成,导致验收期限被延误。3、锕电尔公司在他公司安装调试完成后,未通知他公司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擅自开机,导致涂料罐超压使用而报废,延误了验收期限。他公司只能重新定制2个涂料罐,定制的涂料罐于2020年6月8日到货。4、他公司准备实施涂料罐安装工作时,锕电尔公司不允许他公司人员进场施工,将他公司人员拒之门外,逼迫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后才允许进门施工,他公司要求撤销该《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对他公司没有约束力。5、锕电尔公司强迫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要求他公司完成技术协议之外的设备性能优化工作,他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完成,但锕电尔公司拒绝调试设备,也拒绝对设备进行验收。无奈之下,他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发函告知锕电尔公司配合调试验收。6、对于锕电尔公司主张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搬离设备、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3月28日,复旺公司与锕电尔公司签订《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1份,约定事项如下: 1、锕电尔公司订购自动喷涂设备1套,主要包括喷涂输送机、烘干输送机、隧道式干燥炉、喷涂往复机、刷涂往复机、静电喷涂系统、控制系统,用于钛网、镍网的喷涂及烘干。具体详见《自动喷涂设备技术协议》。 2、设备总价380000元,该价格包含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差旅费、税金、培训费等。 合同签订后,锕电尔公司支付50%预付款即190000元,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40%即152000元,余10%即38000元为质保金,于验收合格后12个月满后付清。锕电尔公司可使用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电子承兑付款。复旺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具税率为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 3、复旺公司应于锕电尔公司支付预付款后20日将全套设备运至锕电尔公司,货到锕电尔公司后10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成。双方按照《技术协议》及锕电尔公司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书面验收报告。 4、违约责任为复旺公司逾期交货或完成合格验收应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锕电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复旺公司应于合同解除后3日内返还锕电尔公司已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锕电尔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合同履行地为江阴市。 合同签订后,锕电尔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电子承兑汇票共计支付复旺公司193600元。 二、2020年5月2日,复旺公司与锕电尔公司签订《喷涂设备现场确认单》1份,载明对于喷涂输送机、烘干输送机、喷涂往复机、刷涂往复机、控制系统已经进场,对于干燥炉中的保温体已进场施工中、加热棒复旺公司称已到快递点,对于静电喷涂系统复旺公司称已到上海。安装进度为5月1日至2日,每天3人,机架油漆、保温板安装。 2020年5月3日,复旺公司员工***向锕电尔公司出具收据1份,载明:“今收到锕电尔公司钛板8.7公斤,按150元/公斤计价。” 2020年5月29日,复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中称“**:设备目前调试完毕,但试机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下:1、阴极网有皮带印:目前计划采用托架实行无接触喷涂,前期采用不锈钢材料做2个托架测试。2、往复机有晃动:与贵司设备科相关人员协商后,采取增加导向轮以提升运行稳定程度。3、涂料罐:不明什么原因涂料罐炸裂,目前正在重新制作。4、时间节点:计划再次调机时间2020年6月1日。” 2020年6月8日,复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锕电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份,载明:“鉴于,买卖双方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卖方未能按期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主要原因是设备零部件延期进厂、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施工,特别是油漆工序不应在买方现场进行。截止2020年6月8日,设备仍未调试合格。双方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设备目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涂层时网面容易产生印记。 2、8米输送带运行时有跑偏现象。 3、往复机喷涂时抖动。 4、滚涂机运行时的刷子刷网,会出现涂层不均匀等问题。 5、涂料罐易报废,目前已报废两只。 二、卖方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解决设备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所述问题,并使设备连续稳定运行24小时。 三、卖方的整改方案应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但买方的确认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四、卖方整改过程中应服从买方管理,在买方规定的上班时间(上午八点至下午五点)进行。特殊情况经买方同意的除外。卖方整改过程中不得产生扬尘、刺激性异味等影响买方正常生产的情形。 五、卖方应自2020年5月1日起承担逾期交付和验收的违约责任,具体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五/日计算违约金。 六、卖方如未能按第二条约定完成整改任务,则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自动解除。卖方应于2020年6月18日前返还买方已付设备款,同时按第五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与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2020年6月17日,复旺公司向锕电尔公司发送《设备完工验收通知书》,明确设备已经于2020年6月15日完成你方提出的技术协议之外的设备性能优化工作,现已具备验收条件,请你方按照技术协议及相关国家标准对设备进行验收及交接。验收时请书面通知。 2020年6月17日,复旺公司向锕电尔公司发送《公司函》1份,明确设备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于2020年4月20日到场安装,你方干涉安装进度,并于2020年4月23日停工至2020年5月2日复工,且复工之后不能正常施工(不允许切割、打磨、刷漆等),造成无法正常施工,在重重困难之下于5月17日完工,由于你方不配合试机,于5月26日开始第一次试机,你方于2020年5月27日将涂料罐损坏,重做之后于2020年6月8日送至现场,你方将***限制在二楼会议室,逼迫签订单方的补充协议。要求按照你方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更改,设备于2020年6月15日中午更改完成,公司员工要求你方进行试机生产,你方未予以配合,拒绝试机并将公司员工驱赶离厂。鉴于以上过程,你方是蓄意干涉工程进度,设法毁约,并将损失转嫁。再次告知你方设备于5月17日完成安装调试,且符合技术协议与合同所列的所有技术指标,希望你方尽快将尾款190000***。 2020年6月17日,锕电尔公司发函给复旺公司,明确因你方未能在2020年6月15日将喷涂设备处于可以连续稳定运行的状态,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六条的约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16日自动解除,现不再购买该台喷涂设备。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你方应于2020年6月18日前返还预付款193600元、违约金87400元、支付钛板价款1305元,共计282305元。你方返还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应即将设备运出现场,并办理交接手续,他公司将于2020年6月21日起收取场地占有费,每天为80元。 2020年6月17日,锕电尔公司发函给复旺公司,明确你方进场安装过程中,他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向你方提供安装所需的部分原材料、焊机焊丝等工具,五一假期期间还安排专人配合你方加工。设备延期完成安装完全是因你方进度慢、零部件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造成,与他公司无关。《补充协议》是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设备多次调试、整改仍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涂料罐易损坏)的情况下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不存在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形。考虑到设备占用场地面积较大,长期摆放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请你方付清相关款项后最迟于2020年6月30日前必须将设备全部搬离,否则视为放弃设备所有权,他公司有权自行处置。 2020年7月1日,复旺公司向锕电尔公司发送《协商协议书》,明确鉴于买卖双方验收之间的矛盾,他公司愿与锕电尔公司协商解决此事,有两种方案,一是锕电尔公司对本设备按合同验收付款,设备1年的维保服务他公司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对本设备给予30000元的优惠,二是锕电尔公司对本设备按合同验收付款,他公司另赔偿锕电尔公司一台更高性能的往复机,设备1年的维保义务由他公司按合同继续提供。 上述事实,有《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喷涂设备现场确认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补充协议》、《设备完工验收通知书》、《公司函》、函、视频、《协商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锕电尔公司与复旺公司签订的《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锕电尔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190000元的预付款,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支付152000元,余款38000元于验收合格后12个月满后付清。复旺公司应于锕电尔公司支付预付款后20日将全套设备运至锕电尔公司,货到锕电尔公司后10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成。本案中,锕电尔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支付复旺公司193600元,复旺公司应于2020年4月20日将设备运至锕电尔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成,但根据2020年5月2日双方签订的《喷涂设备现场确认单》载明的内容,复旺公司未交付干燥炉中的加热棒及静电喷涂系统。根据复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5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试机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复旺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内容,存在违约行为。复旺公司辩称是由于锕电尔公司厂区有客户参观导致其无法施工,因此工期延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2020年6月8日,***与锕电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复旺公司对补充协议的第一页内容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补充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与锕电尔公司在明确未能完成设备安装调试的原因基础上,确认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解决设备存在缺陷的截止时间予以了商定,本院认为复旺公司辩称***是受逼迫签订,但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复旺公司应按协议内容完成义务内容。截至2020年6月15日,复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协议内容,其辩称是由于锕电尔公司不配合验收,本院认为在复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锕电尔公司员工互留微信的情况下,复旺公司完全可以在2020年6月15日将完成义务情况告知锕电尔公司,并要求锕电尔公司配合验收,但复旺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直至2020年6月17日即在完成义务内容截止期限届满后方告知锕电尔公司设备具有验收条件,此时未予验收的责任不能归责于锕电尔公司。复旺公司未按约完成义务内容,构成违约,根据协议载明内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自动解除,现锕电尔公司主张确认双方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合同项下的设备,复旺公司应当自行将设备从锕电尔公司搬离。 根据协议约定,复旺公司应于2020年6月18日前返还锕电尔公司已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锕电尔公司主张复旺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承担逾期交付和验收的违约责任,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本院向复旺公司询问对违约金有何意见,复旺公司明确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只是他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需要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协议对违约金计算标准及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对于违约金标准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认定违约金为87400元。锕电尔公司主张钛板款1305元,提供了收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钛板款支付时间进行约定,锕电尔公司可随时主张支付款项。综上,复旺公司应当支付锕电尔公司预付款193600元、违约金87400元、钛板款1305元。复旺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付逾期付款利息。锕电尔公司主张复旺公司支付282305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 二、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自动喷涂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设备从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搬离。 三、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193600元、违约金87400元、钛板款1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2305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行金。 案件受理费554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560元(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复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燕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