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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2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初9462号 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平,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主要负责人:***。 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锕电尔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锕电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锕电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损失9400元(车辆损失9000元、施救费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6日,他公司为其所有的苏B×××××小型客车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5024.4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27日0时起至2019年3月26日24时止。2018年4月16日14时20分许,**驾驶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港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港一路铁路桥下路段左转弯时,车辆左侧与行驶至该路段的**(他公司职员)驾驶的苏B×××××号小型轿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相应部位受损的交通事故。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对苏B×××××小型客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为工料费90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9400元,该损失应由**公司按约赔偿。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书面辩称:对锕电尔公司主张的事故发生事实、责任认定、投保事实没有异议。锕电尔公司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三者车辆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者承保公司保险复印件、三者上岗证、营运证等相应材料后,对其诉求9400元无异议。他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锕电尔公司诉称的事实,有保单及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行驶证、定损报告、修理费发票、驾驶证及当事人**等在卷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锕电尔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锕电尔公司已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故对锕电尔公司要求**公司赔偿损失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公司提出的锕电尔公司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三者车辆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者承保公司保险复印件、三者上岗证、营运证等相应材料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