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891号之二
原告:***,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柴进,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新,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众信物流园区2号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锴,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秋,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柴进、朝阳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晓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