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5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道侧东河口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18562A。
法定代表人:孙宪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6849A。
法定代表人:贯会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41689.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58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41689.9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