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384号
原告:广东地风建筑劳务有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五桂山区桂南村马溪麒麟街6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7X3T3E。
法定代表人:易立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宇杰,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2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6849A。
法定代表人:贯会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北京圣伟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北京圣伟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地风建筑劳务有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原告广东地风建筑劳务有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地风建筑劳务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地风建筑劳务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地风建筑劳务有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珊珊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