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1133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2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6849A。
法定代表人:贯会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