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益扬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7493号
原告:北京益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15号楼-1至4层101-层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ETQ088。
法定代表人:杨海勇,总经理。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2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6849A。
法定代表人:刘国伟,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99173P。
法定代表人:胡文节,董事长。
原告北京益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2年05月25日,北京益扬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益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