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兴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惠东科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2230号
原告:仪征市***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西园北路1-1号1-109。
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职务不详。
被告: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产业园区(温宿县洪积平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海瑞,职务不详。
被告: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金晖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祝,职务不详。
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煤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职务不详。
被告:邯郸市兴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上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新矿,职务不详。
被告:邯郸县敬乾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滏东大街广安小区5-5-9号。
投资人:代庆洲,职务不详。
被告: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村华泰暖通大厦第8层。
投资人:沈祥达,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苗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温馨园9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职务不详。
被告:仪征博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胥浦路浦西居委会一村。
法定代表人:徐宗海,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兴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县敬乾物资经销处、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浙江苗贝建材有限公司、仪征博泉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