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吕梁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26民初30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梁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吕梁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