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348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海城市。
被告: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鞍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系总经理。
被告: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
法定代表人:郑悦,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8(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