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西路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4358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云冈路理想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