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21533号之一

原告: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北京创新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文体中心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爽,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原南独乐河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久,男,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西里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宝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骞,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永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建筑公司)、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谷水利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物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8日向创新永兴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创新永兴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   文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少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立   月

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毅琼书记员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