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21533号之一
原告: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北京创新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文体中心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爽,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原南独乐河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久,男,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西里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宝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骞,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永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建筑公司)、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谷水利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物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创新永兴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创新永兴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创新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 文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少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立 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毅琼书记员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