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3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村朝阳路高井村甲8号G8035、G80331-33、G8053、G8055、G8056-57。
法定代表人:江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男,该公司设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881室。
法定代表人:周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伟,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0209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0日按照未付工程款802096元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被告于北京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镇x务别墅修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自2018年8月21日开工,工期共120历日,工程总价款为240万元。被告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1月23日分多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款52万元未支付。同时,因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确认新版效果图,新版效果图与之前图纸差异较大,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2月1日及2018年12月4日共确认新增项目工程款项共422096元,但直至工程竣工,使用装修后的房屋,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802096元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宝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未按照图纸及工程约定进行施工,存在若干漏项。新增项目工程未实际施工。被告自行修复以及对尚未修复的部分进行鉴定产生了必要花费,请求依法进行考虑。原告主张律师费2万元无合法合理依据。
宝源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决博文公司赔偿宝源公司损失867294.17元,其中72万元系宝源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修复所支出的费用,147294.17元是鉴定报告中不合格部分的修复造价;3、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博文公司与宝源公司就x务周总别墅修缮改造工程于2018年8月签订,之后进行了工程建设。博文公司承诺自己有建筑二级资质,但从未向宝源公司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除了装修外,还有对原来一层的房屋进行加盖二层,新建其他房屋,属于建筑行为范畴,不是简单的装修合同。本次装修和建设过程中博文公司确实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其自查的问题属于全部问题的一小部分,宝源公司为了达到居住的条件,不得已以私力救济,选择其他装修公司进行改造和调整,因此产生了额外的费用,该笔费用应当由博文承担。综上,请求法院维护宝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博文公司针对宝源公司的反诉辩称,如装修质量问题必须修复,博文公司同意在总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宝源公司所称修复并不属实,其所主张的72万元自行产生的修复费用并不存在,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存在伪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宝源公司同博文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宝源公司将x务周总别墅修缮改造工程发包给博文公司,工程于2018年8月21日开工,总工期120历日,于2018年12月21日竣工,总价款240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整体质保金为1年,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即12万元。
2018年11月16日,博文公司与宝源公司确认新版效果图,由于新版图纸与之前图纸存在差异,双方于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4日确认x务周总别墅户外、活动室及改造新增项目工程款共422096元。
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1月23日,宝源公司分五次向博文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90万元。
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宝源公司和博文公司共同对该工程装饰工程主体、石塑砖、园林、空调地暖、电梯、室内基础装修等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竣工验收单,确认上述项目均验收合格。后宝源公司实际使用该别墅。
宝源公司主张,博文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在施工阶段后,有部分合同内项目未施工,部分工程质量没有达到质量标准,并长时间拒绝返修。其中宝源公司主张未施工项目包括:二层走廊电梯间墙面乳胶漆、二层主人房顶面白色乳胶漆和室内屋檐修缮喷色、花室活动室墙面贴仿青砖瓷砖、入户门顶面造型、庭院入户正门翻新(花室推拉双开门)、入户门厅柱子制作、游乐沙池、音乐盒地灯共9项。
对上述宝源公司所主张未施工项目,经询问,博文公司自认二层主人房室内屋檐修缮喷色、花室活动室墙面贴仿青砖瓷砖、游乐沙池和花室推拉双开门确未施工。对于宝源公司主张其余未施工项目,博文公司不认可,主张已完成其他施工项目且通过竣工验收,宝源公司也已实际入住使用涉案别墅。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宝源公司入住即视为施工合格,宝源公司对其主张未施工的项目应进行举证。
宝源公司主张施工不合格且已经自行返修项目包括:二层走廊电梯间成品木质踢脚线、二层主人房成品木质踢脚线、二层影音室舞台制作和成品木质踢脚线、楼梯木扶手、室内楼梯扶手、影音室舞台台面、影音室舞台栏杆、卫生间坐便器、卧室玻璃顶、原有水幕墙拆除(仿石文化砖)、水循环喷泉设施拆除、外墙喷涂(恢复)共计13项,上述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合计89687元。
对上述宝源公司主张施工不合格且已自行返修项目,经询问,博文公司自认卫生间坐便器确未施工。对于其他项目,博文公司均表示不予认可。博文公司认为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报价应以鉴定意见为准。现场勘验当日,鉴定机构用了一天的时间,听取和记录宝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逐项向鉴定机构提出其认为质量不合格的地方。鉴定人员根据其陈述并结合现场核查,对现场所有的施工质量问题都进行记录并予以鉴定。例如,在现场,宝源公司主张其已自行修复了影音室舞台栏杆,但鉴定报告中却仍记载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并作出鉴定修复价格。由此可以见,宝源公司主张自行修复的事实是不真实的。
庭审中,宝源公司提交了博文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的书面材料,其上记载博文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在结构、空调、防腐木、家具等方面共存在27处问题点,博文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9日前对各问题点进行整改。博文公司称由于双方未能对质量不合格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其未能实际开展整改。
诉讼过程中,由于宝源公司与博文公司就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内容仍未能达成一致,宝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装饰装修合同中博文公司未修复且现存的全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下:(1)二层电梯间南侧窗户纱窗开关不灵活;花房西北门口地面下沉,西北门开关不灵活;西北侧楼梯间、书房吊顶木装饰条翘起;儿童房西墙木饰面板脱落;夫妻房西墙电视背景墙装饰条钉孔未处理;儿童房东墙木饰面板变形;夫妻房东墙床头木饰面板北侧变形翘起;活动室西墙木饰面板变形、翘曲;二层主卧室床头木饰面板插座空位切割不整齐,上述现象均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2)二层电梯间北侧卧室木门套交界处变形、翘起;花房北侧木套窗变形翘起;儿童房吊顶西北角有裂缝;书房吊顶饰面板拼缝开裂;活动室吊顶木装饰条拼缝处涂饰层有破损;室外一层屋檐下、二层屋檐下与墙角水泥板饰面层有脱落现象;室外一层屋檐水泥板接缝处开裂,室外一层、二层墙面灰色造型条有脱落、翘起现象,二层屋檐下侧与墙角装饰水泥板有脱落现象;客厅、花房室外南侧窗台饰面层脱落,上述现象均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3)二层电梯间北侧卧室电视背景墙木套线与墙体缝隙宽度11mm;二层儿童房门套与墙体间缝隙宽度7.5mm;二层夫妻房内卫生间镜前灯未安装开关;二层公共卫生间东墙空调冷凝水管外露;二层书房西墙一处线盒未安装面板;一层至二层楼梯最后一级踏步侧面存在孔洞,侧面木饰面板未施工;二层活动室西墙木饰面板两侧装饰物未施工完成,木柱与木栏杆、横梁之间脱开;一层正门瓦造型屋檐两侧未封堵;南院墙东侧排水口未见排水篦子;花房东墙有渗漏水痕迹,室外对应屋檐下侧墙体有流水痕迹。(4)二层儿童房东墙饰面板造型与委托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不一致。(5)现场未见二层夫妻房北侧玄关隔墙,与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一致。(6)花房门口东侧地砖破损,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鉴定意见,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相应建议修复意见。本次鉴定,宝源公司支付鉴定费80000元。
经本院主持,宝源公司与博文公司无法对修复价格协商一致,宝源公司申请对工程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现场勘探测量、与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修复意见报告对涉案别墅质量问题修复工程造价作出鉴定,确定不合格部分的修复造价为147294.17元。鉴定报告作出后,宝源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另有52项内容应作为不合格内容鉴定修复费用。鉴定机构对此未予采信。本次修复造价鉴定,宝源公司支付鉴定费8000元。
庭审中,博文公司提交的资质证书显示,双方签订合同时,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针对宝源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72万元维修费,其提交了恋家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三张和现场照片。施工合同记载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工程承包人为固安县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120天,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工程总价款为80万元。付款方式为前三次每次付款30%,第四次付款10%。施工合同协议后附的太子务周总别墅二次修缮工程报价单中,记载了共计65项需修复内容和工程报价。三张收据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30日,每张收据上记载的金额均为24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博文公司对于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从中看不出来有什么问题。对于施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同时认为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10月18日,这份合同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就已经签订了,故不认可其关联性。对于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收据的编号都是连续的,属于虚假证据。
另,宝源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博文公司工人将其该院落原有大门损害,要求赔偿。经本院调解,博文公司同意本案中一并解决,赔偿宝源公司4000元,宝源公司表示接受。此外,宝源公司还提出房屋装修后使用过程中因墙面部分脱落导致人员受伤,为此造成其支付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请求一次性将涉案因装修引发的所有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解决完毕,并表示如果能一并解决,其愿意将博文公司诉求中未涉及的质保金在本案中一并返还。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博文公司同意赔偿宝源公司15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减。宝源公司将质保金与剩余工程款一并支付给博文公司。
本院认为,宝源公司与博文公司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博文公司在合同签订时以及施工期间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之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涉案装饰装修合同应属有效。宝源公司以施工期间博文公司未向其展示贰级资质文件为由,主张博文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对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博文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涉案工程各项目均已施工完成且已经宝源公司验收确认。宝源公司在验收合格同意接受工程且已实际控制使用涉案别墅的情况下,主张装饰工程中部分项目未实际施工,对其主张应当负有举证义务。现宝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所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的法律后果。博文公司自认花室活动室墙面贴仿青砖瓷砖、二层主人房室内屋檐修缮喷色、坐便器、游乐沙池和花室推拉双开门四项未实际施工,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对于该部分费用,本院根据双方合同附件报价单中的项目所对应价款予以扣除。经计算,从宝源公司未付工程款中应扣减的未施工项目款共计26380元。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本案中,工程验收合格且实际使用,故宝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不足,其应按约定向博文公司支付除本院查明确未施工项目以外的剩余价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故博文公司应当承担修复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对于经鉴定确认的不合格部分工程的修复价款,应从宝源公司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双方对于大门损失达成一致,本院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诉累,本案中将该部分款项也一并予以扣除。
对于涉案工程中已实际施工但质量不合格的项目,鉴定机构作出了认定,出具了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造价鉴定,故本院确认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修复造价147294.17元,博文公司应支付给宝源公司。
关于宝源公司反诉请求中主张的,因自行修复不合格工程而支付给固安县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72万元修复费,本院认为,首先,从证据形式上,宝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博文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宝源公司未完成对于证据真实性的举证义务。第二,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系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前签订,其上约定的施工日期绝大部分与涉案合同的施工时间重合。在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且双方还未共同验收之前,宝源公司即与他人签订维修合同并实际进场施工,这并不符合常理。庭审中,宝源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第三,收据上的付款方式均为现金,也与常理不符。第四,该组证据中所记载的修复内容和价款72万元,与庭审中宝源公司所主张的已返修不合格项目以及修复费89687元,在内容和金额方面均存在互相矛盾之处。第五,涉案工程有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记录,且宝源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在此前提下,宝源公司对其所主张的鉴定意见之外的质量问题,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综上,本院对宝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对其反诉请求的72万元修复费用,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博文公司要求宝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支出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违约金条款及律师费承担问题在涉案合同中均无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质量和修复方案的鉴定费用,本院根据评估项目、评估结论,参照双方各自主张内容与鉴定结论之间的关联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方各自应当负担的金额。关于修复造价评估费,因双方对修复造价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启动评估,而该部分费用系因质量不合格所引发,故该项评估费用依法应由博文公司负担。
对于质保金返还和损害赔偿问题,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方案和数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6716元;
二、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147294.17元;
三、驳回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021元,由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95元(已交纳),由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85元(已交纳),由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4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88000元,由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伟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霓
书 记 员 王兴宇